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崔金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6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崔金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崔金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45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闫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金红,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系崔金红配偶。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崔金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崔金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元、徐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4月28日,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