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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镇顺包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323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镇顺包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镇顺包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323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镇顺包装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望里镇。

经营者:陈增镇,男,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镇顺包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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