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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掌起文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82民初422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掌起文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文文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422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410234824。

被告:慈溪市掌起文文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LLJ31)。

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掌起横街744号。

主要责任人:何忠青,该店店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掌起文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掌起文文百货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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