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7799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佳美空调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岗厦东二坊58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M。
法定代表人:乐秀。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佳美空调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