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5066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C。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滢滢,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永新湖景苑22座102,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滢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