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992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吟,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告郑丽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施秋萍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