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95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九月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张村乡大王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孝仁。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月天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