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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兰溪凯丽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兰溪凯丽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兰溪凯丽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5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百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凯丽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131号住宅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冶。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兰溪凯丽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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