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5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百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凯丽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131号住宅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冶。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兰溪凯丽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