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840号
案件名称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广州市培培乐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2840号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孙杰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培培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颜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鹅公司)、被告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公司)、被告广州市培培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培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徐立平,被告企鹅公司、昌明公司、培培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ZL2016205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6205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全球著名的玩具生产商,2016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20162051****.6号“在壳体内具有玩偶的组合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5月31日,专利权至今有效。

原告据此专利生产的产品“Hatchimals(中文名为:哈驰魔法蛋)”自2016年10月首次在全球亮相以来,成为全球最畅销的玩具之一,并获得众多玩具大奖。

2017年7月,原告专利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在天猫、京东等平台销售。

原告通过调查得知,企鹅公司推出的“亲子企鹅智能玩具”完全抄袭了原告专利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企鹅公司曾在第30届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上展出被诉侵权产品,也在其微信公众号中积极推广涉案产品。

昌明公司系专业玩具加工商,经企鹅公司委托,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昌明公司作为生产商出现在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包装上;

培培乐公司作为企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天猫网店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有购买记录。

三被告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企鹅公司、昌明公司、培培乐公司共同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6、8-10、20-21。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前述每一项权利要求均包含“破壳机构可操作以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的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包括破壳机构,但该破壳机构并不能打破壳体露出玩偶,而是在击打壳体后需要用户手动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至少缺少“破壳机构可操作以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原告专利引用美国专利申请“14/884,1912015.**.15US”优先权,而在该美国专利申请中,其原始权利要求书已经公开并被驳回权利要求1-8。

该8项权利要求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文件。

被告在本案中主张以该原始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1-8作为现有技术。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6、8-10、20-21。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前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前述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具体理由如下:(1)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所公开;

(2)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3-6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文件中的权利要求2-5所公开;

(3)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8-9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文件中的权利要求7-8所公开;

(4)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文件中的权利要求8所公开的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其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技术特征“所述玩偶包括旋转机构,该旋转机构使得玩偶在壳体中旋转”。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6-17,在玩具上使用旋转机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情形,其属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5)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20-21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综上所述,即使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三、即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畸高,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在2017年8月5日开始预售被诉侵权产品,至2017年8月6日获悉产品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风险后立即停止被诉侵权产品的预售,共计预售了48件产品(包括原告公证购买的3件产品),累计销售金额仅为13412元;

其次,即使贵院不能采信被告关于所获得利益的证据,依法酌定赔偿金额的,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其要求保护已经被美国专利局驳回的权利要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意见前后矛盾,检索的对比文件极不全面,存在明显漏检的情形,涉案专利权极不稳定,且专利权价值不大;

(2)被告从开始预售被诉侵权产品至收到贵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之日停止被诉侵权产品的预售,共计预售了48件产品(包括原告公证购买的3件产品),累计销售金额仅为13412元,被诉侵权行为仅持续了不到1个月,流入市场的被诉侵权产品数量极少,对原告造成的影响极小。

被告在获悉产品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风险后立即停止涉案产品的预售,积极减少对原告的影响;

(3)原告专利产品在中国市场知名度极低,且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专利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仅1个月。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截止至原告预售被诉侵权产品之前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原告专利产品销量极少。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即使构成侵权,其对原告造成的影响极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畸高,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ZL20162051××××.6“在壳体内具有玩偶的组合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7日,优先权数据为14/884,1912015.**.15US。

2017年6月2日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专利权有效,第2年度年费已缴纳。

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显示,原告专利优先权日为2015年10月15日,检索针对的权利要求全部权利要求1-21中,权利要求17-19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1-16、20、21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原告明确在本案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为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8-10、20-21,具体为:1.一种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

设置在壳体内的玩偶,其中玩偶包括破壳机构,所述破壳机构可操作以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

设置在所述壳体或所述玩偶上的至少一个传感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可检测所述玩偶组合件与使用者的交互;

以及设置在所述玩偶上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和所述破壳机构相关联,以便所述控制器操作所述破壳机构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与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可通信地连接,以便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将检测到的所述玩偶组合件与所述使用者的至少一次交互传送给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基于所述至少一次交互确定所选择的条件是否已被满足,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破壳机构可操作地连接,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已满足条件,则所述控制器操作破壳机构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条件是基于与使用者进行了选定次数的交互来满足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为蛋的形式;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玩偶为鸟的形式;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玩偶包含LED,当该LED被点亮时通过壳体可见;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包括麦克风;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具有多个不规则的裂开路径;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玩偶包括旋转机构,该旋转机构使得玩偶在壳体中旋转,以及其中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旋转机构可操作地连接,并且当所述控制器操作破壳机构时,所述控制器操作所述旋转机构以便破壳机构在多个位置打破壳体;

17.一种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

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的玩偶;

破壳机构,其与壳体相关联,并且其可操作以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

以及破壳机构动力源,其与所述破壳机构相关联,并且所述破壳机构由所述破壳机构动力源提供动力;

20.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壳机构包括锤,该锤定位成与所述玩偶相关联,其中破壳机构动力源可操作地连接到锤,以便驱动锤来打破壳体;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玩偶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壳机构动力源可操作地连接到锤以便使得锤往复运动来打破壳体。

原告专利说明书第[0001]段载明,本实用新型总体上涉及玩偶(toycharacter),并且更具体地涉及在成形为类似蛋的壳体内的玩偶。

原告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载明:玩偶14配置成从壳体12内打破壳体12,以露出玩偶14。

在其中壳体12为蛋形式的实施例中,壳体12的打破动作将给使用者呈现为仿佛玩偶14从蛋孵化出来一样,特别是在其中玩偶14为鸟,或通常从蛋孵化出来的一些其他动物,诸如海龟、蜥蜴、恐龙,或一些其它动物形式的实施例中。

原告专利说明书第[0058]段载明:破壳机构22被示出设置在玩偶14的内部。

应当理解的是,该位置只是与破壳机构22可定位在其中的壳体12相关联的位置的示例。

在其它实施例中,破壳机构可定位在壳体12的外部,而保持与壳体12相关联。

例如,在其中壳体12成形为类似蛋的实施例中(如在附图中所示示例的情况下),可设置用于容纳蛋的“巢”。

巢可具有内建于其中的破壳机构,其可致动以便打破蛋来露出其内的玩偶14。

因此,在一个方面,可提供玩偶组合件,其包括壳体,诸如壳体12,在壳体内的玩偶,其类似于玩偶14但是其中设置有与壳体相关联的破壳机构,无论破壳机构在壳体内或在壳体外部,或部分地在壳体内和部分地在壳体外部,且其能够操作以打破壳体12来露出玩偶14。

破壳机构动力源与破壳机构相关联,并且破壳机构由与壳体12相关联的破壳机构动力源(例如弹簧,或马达)提供动力。

在一些实施例中(例如,如图3中所示),破壳机构包括锤(诸如锤30),该破壳机构动力源可操作地连接到锤从而驱动锤打破壳体12。

在一些实施例中(例如,如图4中所示),破壳机构动力源可操作地连接到锤以便使得锤往复运动来打破壳体12。

原告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标注的“锤30”显示为鸟嘴。

(2017)泸黄证经字第9706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7月27日,原告代理人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天猫商城“培培乐母婴专营店”,显示该网店有“FamilyPenguin”的商标,且查看该天猫网店经营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了培培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李有才,注册资本为120万元;

该网店展示了一款“亲子企鹅神秘蛋电子毛绒宠物孵化互动儿童玩具哈驰魔法神奇生物”的玩具,价格为299元,品牌Kavaya/卡梵亚,型号为8808,并附有该玩具的多面视图,还展示了玩具的使用方法,其中“03小宇宙爆发了”介绍“蛋内的小宠物苏醒以后,会用体内的洪荒之力啄破蛋壳,冲出蛋壳”,点击购买了三款上述产品,分别为粉红色、浅黄色、天蓝色,总价为897元,收货地址为上海(顾林收)黄浦外滩南苏州路333号4楼136××××5349,支付后显示订单号为33964442229906017;

2017年8月8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收到“韵达快递”纸箱一只,2017年8月10日,原告代理人到上海市黄浦公证处拆开上述快递箱,内有“亲子企鹅蛋”三盒、赠品一盒;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收到“韵达快递”信件一封,内有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票号为25296200,货物名称为“亲子企鹅-QZQE”,数量3,金额766.67元,合计897元,销售方为培培乐公司,备注为天猫-培培乐母婴专营店,上有培培乐公司发票专用章。

(2017)粤广南方第055677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4日,原告代理人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一起来到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258号科教大厦二楼“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展示了部分产品,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原告代理人对产品、公司的位置及外观进行拍照,并取得了名片、宣传单一张。

产品图片显示外包装标识有“Familypenguin亲子企鹅”商标、企鹅公司名称、地址,还标识生产商为昌明公司;

宣传单上有“FamilyPenguin亲子企鹅”商标,展示了神秘蛋等多款玩具,并标识了企鹅公司的名称、地址。

(2017)泸黄证经字第10247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10日,原告代理人使用其手机,登录微信,搜索“亲”显示了“亲子企鹅”,关注“亲子企鹅”微信认证说明显示企业名称为企鹅公司,进入公众号显示“[新品体验]厉害了word亲子企鹅蛋,携大礼来见”的文章,该文图文并茂介绍了亲子企鹅蛋玩法,每个图片都有“FamilyPenguin”的商标,其中有一页介绍“…砰砰砰,小宇宙爆发,蛋宝宝啄破蛋壳”,并展示了天猫的购买链接页面,显示价格为299元,并显示天猫网店为“培培乐母婴专营店”,查看该店铺营业执照信息,展示了培培乐公司的营业执照。

拆封公证封存完好的被诉侵权产品,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个及产品说明书一份。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均标记制造商为企鹅公司,生产商为昌明公司。

三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三被告制造、销售的。

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为一个蛋形的玩具,启动后,壳体里鸟状的玩偶通过鸟的尖嘴啄破壳体,壳体有数个破洞,透过破洞可以看到壳体里的玩偶;

将玩偶拆开,可见玩偶内部结构,其中鸟嘴末端有一弹簧与小圆锤状的结构联接在一起,小圆锤结构接通电源。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8-10、20-21进行比对,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6、8-10的保护范围,但认为权利要求1-6、8-10属于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权利要求20、2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0引用了权利要求17,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破壳机构,其与壳体相关联,并且其可操作以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的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0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21引用了权利要求20,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也不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1的保护范围。

原告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提交了如下证据:1.《玩具机构设计与应用》一书的目录及部分章节,其中第10.1回轮类电动玩具一章介绍了回轮结构;

2.授权公告号为CN204745****专利名称为“一种万向轮智能公主玩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专利号为ZL20052005××××.6,专利名称为“旋转玩具球”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授权公告号为CN206404****,专利名称为“万向玩具公仔”的实用新型文件;

授权公告号为CN204093****,名称为“一种万向娃娃玩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3.百度百科关于“震动开关”的介绍;

4.东莞市桦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店铺上关于“SW-200D”震动开关的介绍。

原告称,回轮机构(万向轮)是玩具领域内应用最为广泛的机构,其具有沿着传动齿轮的运动方向带动整个回轮机构做圆周运动的功能,在玩具设计中常常用作旋转机构;“SW-200D”震动传感器可以检测到物体的倾斜,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了“SW-200D”震动传感器。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法定赔偿,认为企鹅公司、昌明公司都是制造商,培培乐公司是企鹅公司的子公司,对企鹅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销售,故三被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26533元)、公证费(含翻译费、打印费)8747元,其他的请求法定赔偿,请求法院判赔时考虑原告专利产品的知名度、原告专利技术对产品的贡献率及被告侵权恶意明显等因素。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7)沪黄证经字第8023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6月12日,原告代理人使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百度百科搜索“中外玩具网”,显示中外玩具网(更名前为中外玩具礼品网)创办于1997年,是广东省玩具协会旗下三大知名服务品牌之一,定位为中国玩具业最大的门户网站;

在中外玩具网上有一篇《年年获奖年年爆款,这家收购了Tocaboca的加拿大公司怎么做互动玩具》的文章,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来源为六一实验室,文章中有关于原告专利产品的介绍,文章末有一段声明“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外玩具网立场”;

中外玩具网新品介绍中有原告专利产品的介绍,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该文称原告专利产品在欧美市场热卖,但在国内的天猫、京东网上商城均未有销售,仅仅在淘宝网上有代购,但该文并无称原告专利产品获奖的信息;

中外玩具网新闻栏目中有一文章《2016美国年终购物季热销玩具盘点》中有“而今年10月7日新发布的交互玩具Hatchimals,截止2016年10月8日就排在当周畅销玩具Top5里”的报道,该文章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来源雨果网;

在中外玩具网新品中的《可以满足孩子过年时小小愿望的海外奇葩玩具新品》全文介绍了原告专利产品,文章发布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来源雨果网;

全球婴童网、美通社网站对原告专利产品的推广、介绍;

2.中外玩具网打印件,显示新品文章《欧美最火爆的玩具,7月要进入中国市场了》,推广了原告专利产品;

3.原告专利产品在天猫网店“汪汪队立大功旗舰店”上销售,产品名称为Hatchimals哈驰魔法蛋孵化智能电子益智宠物儿童男女孩神器玩具,单价699元,累计评价198条,品牌名称为HATCHIMALS/哈驰魔法蛋;

原告专利产品在京东商城“汪汪队立大功旗舰店”上销售,产品名称为哈驰魔法蛋HATCHIMALS孵化蛋EGG儿童智能玩具可发声娃娃互动玩具智能娃娃-枚红色蛋壳枚红色蛋壳,单价为699元,品牌名称为哈驰魔法蛋HATCHIMALS,郑重声明中载明“汪汪队立大功PAWPATROL及哈驰魔法蛋HATCHIMALS是加拿大斯平玛斯特旗下品牌,2017年7月才正式进入中国,现只在各大电商品牌开设“汪汪队立大功旗舰店”销售产品,暂无分销代理及厂家授权形式,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不要被低价劣质三无产品所欺骗”,显示京东有10条评价,好评率100%;

4.图片若干,原告称在企鹅公司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且企鹅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推广被诉侵权产品,昌明公司在大量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5.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L-00310764,作品名称为HatchimalsPackaging,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并附有原告专利产品的外包装图片;

6.在阿里巴巴网站搜索“亲子企鹅神秘蛋”,显示有两个商家销售;

在淘宝网搜索“亲子企鹅神秘蛋”,显示有超过60家店铺销售“亲子企鹅神秘蛋”;

7.图片打印件若干,显示有一“乐享母婴生活中心”的店铺,展示了“亲子企鹅蛋”的产品,一张购物小票显示分店:嘉茂店,货号/品名为6970298238888/哈驰魔法蛋,数量1,小计及合计都为299,日期为2017年8月27日10:35:45;

一张银联商务单显示商户名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乐享母婴娱乐生活中心,交易类型为消费,交易日期为2017年8月27日10:35:26,金额是299元;

8.图片若干及视频一个,显示了一个厂房门口悬挂“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的照片及厂房内部照片,厂房内部照片显示有蓝色塑胶模型若干;

9.培培乐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张,票号为25296200,金额897元;

翻译费发票一张,金额50元;

照片打印费一张,金额250元,附注为(2017)粤广南方第055667号;

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50元,受理号为20170800936(2017)粤广南方第055667号;

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000元,备注为2017年内经3086蒋旻峥;

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000元,备注为2017内经10247转账顾侠君;

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3000元,备注为2017内经9706转账顾侠君;

律师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100000元、26533.37元。

三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样品;

2.产品预售链接,显示产品名称为“亲子企鹅蛋电子毛绒宠物智能互动儿童玩具”,图片中的玩具为一毛绒玩具,但无蛋外壳;

3.专利侵权分析报告,该报告由广州知泓律师事务所出具,该报告称2017年7月27日,广州知泓律师事务所接受企鹅公司委托对“亲子企鹅蛋”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侵权比对意见为涉案样品技术方案全面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0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其中比对意见还附有具体技术特征比对,包括“涉案样品图片及说明”中包括“破壳机构即嘴部”、“破壳机构即嘴部可以打破壳体”等;

4.申请号为14/884191的美国专利申请档案英文文献;

5.已被更正的原告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内容为权利要求1-9、17-19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10-16、20-21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6.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发文日为2017年5月25日,该复核意见对原告专利原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7.淘宝网上搜索“哈驰魔法蛋”的结果,显示部分产品的价格从85元至278.6元;

8.前述证据4英文文献的三个部分内容的翻译件,显示该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玩偶组合件;

9.被诉侵权产品预售订单汇总表。

三被告称将英文文献及其翻译件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翻译件由三被告自行翻译,被翻译的英文文献为原告在美国申请专利的档案,是申请号14/884,191的原始权利要求书。

原告认为原告专利引用的就是美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利,原告专利内容与引用文献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要求可能不太一样,故三被告所引用的文献不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条件。

另查明,原告认为生产模具系由被告控制的,如果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模具能用作它途,则可推定被告有生产专用模具,应予销毁。

因被告为制造商,故必定有库存,故请求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产品。

再查明,企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3年5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

昌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1993年5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408万港币,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塑胶玩具、棉花玩具、电子玩具、玩具服装、手套、书包、布鞋、儿童服装、产品内外销比例按批文规定执行;

培培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企鹅公司,2013年12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万元,经营范围为玩具零售、玩具批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玩具设计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图片若干、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三被告提交的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文献资料等证据以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62051××××.6、名称为“在壳体内具有玩偶的组合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的产品。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判定专利权有效性的法定依据,故原告以其现行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8-10、20、21作为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关于三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

原告在培培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了盖有培培乐公司公章的发票;

涉案网店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及型号,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一致;

宣传册上也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均标记了制造商为企鹅公司,生产商为昌明公司;

企鹅公司官微的产品介绍中展示的是培培乐公司天猫网店的购买链接,以上事实均有公证书为证,结合企鹅公司是培培乐公司的唯一股东、三被告的经营范围及三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认定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明确主张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6、8-10、20-21作为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8-10的保护范围,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被告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破壳机构,其与壳体相关联,并且其可操作以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的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0、21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启动后,小圆锤结构接通电源,通过弹簧牵动鸟嘴往返运动,促使鸟嘴反复敲啄壳体,把壳体啄破。

鸟嘴将壳体啄破,鸟嘴即破壳机构,鸟嘴必然与壳体相关联,否则其无法将壳体啄破。

通过原告专利说明书[0001]、[0034]、[0058]段,均可以得出原告专利所述破壳机构和壳体相关联,并非指两者相接触,而是破壳机构可操作以打破壳体,实现鸟从蛋中孵化而出的过程。

至于原告专利所述“破壳机构,其与壳体相关联,并且其可操作以打破壳体来露出玩偶”中,并未限定“露出玩偶”的程度,而被诉侵权产品鸟嘴啄破壳体所产生的破洞可以露出壳体内的玩偶,故被诉侵权产品具备被告所称缺少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亦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0、21的保护范围。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案中,三被告将原告在美国申请的专利文献(申请号为14/884,191)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引用文献,并提交了英文版本及相应的自行翻译的翻译件,原告对引用文献及其翻译件的内容予以确认,并称已就相同主题于2016年5月31日向我国申请专利,本案原告的专利优先权数据即为14/884,1912015.10.15US。

中国与美国均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原告在美国申请专利,又以同一主题在12个月内向我国申请实用新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专利依法享有优先权。

故三被告提交的引用文献未能满足“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的法律规定,三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院予以支持。

企鹅公司作为制造商,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在企鹅公司处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故原告请求企鹅公司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昌明公司,原告提交的照片和视频,无法确定为昌明公司的厂房,且其中也未显示有库存,其中显示的蓝色塑胶模型产品不能断定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原告诉请昌明公司销毁库存,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培培乐公司处有库存侵权产品的存在,本院亦不支持其关于培培乐公司销毁库存的主张。

至于模具,原告仅是推定昌明公司、企鹅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需要专用模具,但无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何部位需要专用模具以及专用模具的存在,对此昌明公司、企鹅公司予以否认,故原告请求销毁生产专用模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告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答辩称其只预售了48件被诉侵权产品,但原告的证据显示市场上有其他途径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被告因侵权所取得的获利无法确定。

鉴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取得的获利均无法确定,原告请求法定赔偿。

原告提交的中外玩具网关于原告专利产品的介绍属于推广类的软文,并不能如实反映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

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专利产品的获奖情况或销售情况;

原告也未能证明网络上显示名称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链接是否实际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与三被告之间的关联性,故亦无法准确反映被告的销售规模。

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专利权的类别为实用新型专利;

2.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3.原告专利在实现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利润时的贡献度较大;

4.原告专利产品的价格、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

5.一方面,原告专利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较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影响较大;

另一方面,被告侵权时间较短;

6.被告注册资本较高,分工明确,侵权能力较强;

7.原告维权实际支出了公证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律师费等,且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综上,本院酌定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

原告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培培乐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162051****.6“在壳体内具有玩偶的组合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被告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培培乐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由被告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培培乐玩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50元。

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其迳付,其不再向本院申请退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莞昌明玩具厂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培培乐玩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