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2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松,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傲,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委托代理人:许晓倩、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李松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8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5月10日,上诉人李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松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8347号民事判决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李松负担。
上诉人李松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