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51号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135号)7楼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TPB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媛、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