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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麻兰镇上海如海超市麻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45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麻兰镇上海如海超市麻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麻兰镇上海如海超市麻兰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麻兰镇上海如海超市麻兰加盟店,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人民路与中心路交叉口。

经营者:邵春雪。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麻兰镇上海如海超市麻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17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平度市麻兰镇上海如海超市麻兰加盟店经营者邵春雪名下的银行存款20032元,其中1980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226元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的案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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