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初3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特别授权),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义,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城区文静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富民大市场左****。
经营者:李贤玉。
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文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