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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334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334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九门寨旧寨村厂区铺位**第十一间。

注册号为441900600597573。

经营者:林玩忠,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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