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7612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凯迪、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欢敏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鸿兴城****iv> 法定代表人:陈月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欢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欢敏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欢敏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