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201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阜城华邦家具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新林现代城****iv>经营者:张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阜城华邦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