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76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0106151R。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南华路心雨书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城中学对面励志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QNUGDX9。
法定代表人:牛立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南华路心雨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