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8572号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百灵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光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恒,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