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朝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6466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朝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朝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46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陈朝阳,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朝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收到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