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566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栏杆桥家家俐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栏杆桥锦栏路**经营者:杨锋。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窖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酒家南路法定代表人:沈继友。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栏杆桥家家俐超市、宿迁市洋河镇窖池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酒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