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民初100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虞城县里天服装店,住所地虞,住所地虞城县镇里固乡张屯村v>经营者:李天航。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里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书面通知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