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23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雪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石街新村六巷。
经营者韩雪儒。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