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94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赵振刚(TIMCHEN-KANGCHAO)。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姚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雄美文具用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仓园丁小区12幢5单元102号。
经营者:喻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雄美文具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8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雄美文具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雄美文具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