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13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鸿福电器批发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香港路**。
经营者:周燕,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前罗村**,现住东昌府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鸿福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鸿福电器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