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
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大褚林村。
经营者:刘振山,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一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