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90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开发区好视来眼镜店,住所地响水县开发区润泰开源**103。
经营者:赵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忠,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县开发区好视来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