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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29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肖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民初29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锋,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在安徽省安庆市九成监狱服刑。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肖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被告肖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肖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第33类第1304435号图形商标、第8164765号“古井贡”、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肖锋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00元。

3.被告肖锋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4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肖锋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古井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是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

经“华樽杯”第九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集团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原告持有多个曾被评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目前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就该系列产品酒瓶、酒盒、外包装等注册有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图文商标、第10476054号立体商标、第7107345号立体商标等系列商标,对该系列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4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古井贡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年份原浆”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鉴于原告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虽然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了巨额资金,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017年,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705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肖锋自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为牟取高额非法利润,掏奖、灌装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及其他品牌产品并销售。

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被告肖锋制造并销售假冒古井贡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且产品流入市场对正品白酒市场销售秩序造成较深程度的破坏,给被侵权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特依法提起诉讼。

肖锋辩称,认可侵权事实,但是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愿意赔偿涉案销售古井公司白酒的赔偿责任。

对诉请第三项愿意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肖锋对古井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证明不了其应当承担三十万元的赔偿责任。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古井公司拥有第33类第1304435号图形商标、第8164765号“古井贡”、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一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较高。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6年2月,被告人肖锋进购假冒瓶盖,自行回收废弃空酒瓶,购进散酒,先后在铜陵市铜官区的出租屋内,掏奖、灌装生产古井系列白酒等酒。

以400元/箱的价格销售古井献礼版白酒30箱、以600元/箱的价格销售古井贡酒五年白酒6箱给朱亮;

以370元/箱的价格销售古井献礼版白酒40箱、以520元/箱的价格销售古井贡酒五年白酒20箱给徐杰;

以360元/箱的价格销售古井献礼版白酒2箱给黄文飞,销售4箱给张柏林。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西湖春城小区6栋107室内现场扣押假冒古井贡献礼版白酒191平、古井贡五年白酒245瓶,以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被扣押侵权产品价值33402元。

被告人肖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院认为,古井公司拥有第33类第1304435号图形商标、第8164765号“古井贡”、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古井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制止他人假冒及擅自使用的权利。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肖锋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肖锋对于销售侵权白酒的事实亦予认可,故对肖锋侵权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鉴于肖锋已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现在服刑期间,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就古井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求,本院不再判决。

肖锋的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院参酌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中认定的肖锋侵权事实及情节,并结合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肖锋赔偿古井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8元,由被告肖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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