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骄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宇元万向城**。
法定代表人:龚秋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原审被告:黄石市骄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开发区杭州西路76中心商场**/div>法定代表人:张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骄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骄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原审被告黄石市骄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骄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1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骄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仅以侵权为由提起赔偿,并未要求确认其为驰名商标。
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湖南骄阳公司及黄石骄阳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长沙,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上诉人在本案的装饰位置也不在长沙,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被上诉人认为,湖南骄阳公司及黄石骄阳公司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提供KTV娱乐服务中使用被上诉人驰名的“”图形注册商标,并在微信公众号推广宣传中使用与原告“”图形注册商标近似的“LV”,且湖南骄阳公司及黄石骄阳公司经营的KTV娱乐服务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不相同的商品类别,为实现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跨类保护,被上诉人于2017年10月30日提交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湖南骄阳公司及黄石骄阳公司停止使用被上诉人的驰名注册商标及近似标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亦包含“判令湖南骄阳公司及黄石骄阳公司就其侵害路易威登马利蒂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因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要求确认其为驰名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确。
根据该通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由于上诉人湖南骄阳公司的住所地所在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此类案件,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湖南骄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