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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3号
案件名称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广电平云广场B塔**自编**。

法定代表人:梁延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戊楼**v>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动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沪73民初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优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非一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优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心动公司未就侵权行为地举证,同时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在pp助手产品上,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在pp助手产品服务器所在地,也为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心动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系优视公司未经许可通过“pp助手”PC端及“pp助手”苹果客户端传播涉案游戏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由于被诉侵权行为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问题作出的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心动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优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3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任晓兰、崔宁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5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问题 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被诉侵权行为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游戏并提供下载服务从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问题作出的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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