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031号之一原告:林初刻,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
被告:温州杰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成隆。
原告林初刻与被告温州杰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初刻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初刻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初刻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