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民初6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盛,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原县明朗眼镜商店,住所地,住所地汤原县胜利街一百开发楼东至西第**iv>经营者:周立晶。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原县明朗眼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原县明朗眼镜商店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