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路与健康路交叉口恒生阳光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店。
营业场所: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路与向阳路交叉口。
负责人:杨浩宇,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div>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店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和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店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并表示各方此前已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经本院核实,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和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店亦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