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9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亮,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鹏,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林,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