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023号之一原告: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女,1985年4月2日出生,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源公司)诉被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晶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晶品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京73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晶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晶品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京民辖终127号民事裁定,驳回晶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6月26日,原告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