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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秦榜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193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秦榜英,女,汉族,1969年11月19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舟镇禹门村**。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秦榜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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