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303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汇商名苑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R。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丹倪美颜坊商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路与上星路交汇处裕富苑义乌商贸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D。
经营者丁丽。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7859299号“ZFC”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丹倪美颜坊商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第17859299号“ZF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丹倪美颜坊商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