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9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柴坤,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坤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