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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柴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198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柴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柴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9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柴坤,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坤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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