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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钱方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2922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钱方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钱方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782民初2922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方建,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方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被告钱方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钱方建辩称,涉案商品是他人销售,其将手机支付宝借给他人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系第34237435号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9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含服装、裤子等。

2019年10月16日,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斌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李德斌与公证人员、拍摄人员一起到义乌市××栋××楼的一处店面,店面上方有“满江红地址:北下朱62栋3单元”字样,李德斌在该店铺购得一条裤子,用支付宝支付货款11元。

所购商品由公证人员予以封存,拍摄人员对购买地外观、支付界面、购买到的货物、封存物、封存物现状进行了拍摄。

支付宝查询结果显示,收款支付宝注册人为被告钱方建。

庭审比对情况:原告商标被诉侵权产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34237435号商标注册证原件1份、(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12671号公证书核对件(原件在(2020)浙0782民初10303号案件)1份、支付宝账户查询结果单原件1份、公证费发票电子打印件1份、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和律师费发票打印件各1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系第34237435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裤子,与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标识,该使用方式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该标识与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的抗辩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因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合理开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方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钱方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7元,由被告钱方建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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