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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威狮工具有限公司与王自勤、韩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广东百威狮工具有限公司与王自勤、韩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百威狮工具有限公司;王自勤;韩朋;李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知民初3号原告:广东百威狮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623号930房。

法定代表人:郑佰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灵媚,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自勤,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韩朋,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李兵,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广东百威狮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自勤、韩朋、李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百威狮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王自勤、韩朋、李兵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百威狮工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百威狮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东百威狮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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