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新县舒雅特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贺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台奥克鞋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经营者:郭丽清上诉人安新县舒雅特制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台奥克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知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新县舒雅特制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新县舒雅特制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新县舒雅特制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安新县舒雅特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