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9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茹,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柯训,女,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富来(系被告袁柯训丈夫),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靳富来,执行董事。
被告: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利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李霞与被告袁柯训、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李霞于2021年4月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