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771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凯博箱包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172号C6号门面。
经营者:梁小彬,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凯博箱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