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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香滋滋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3906号
案件名称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香滋滋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香滋滋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906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A座一楼40-41、51-52-53号。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香滋滋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太平村78号202室。

经营者:黎玲玲(曾用名:黎停),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香滋滋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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