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5执427号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69106.85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30000元以后余款放弃,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了130000元,并交纳本院执行费2436元。
至此,本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