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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飞与合肥闽航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633号
案件名称朱晓飞与合肥闽航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晓飞;合肥闽航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33号 原告:朱晓飞,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闽航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安徽国际五金商贸城三期B区28幢1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续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晓飞与被告合肥闽航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朱晓飞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晓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晓飞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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