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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云区怡嘉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76号
案件名称76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云区怡嘉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云区怡嘉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76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区怡嘉小吃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苑步行街6号售货亭经营者:陈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区怡嘉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10000元。

后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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