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1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玉环本水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翻身村。
法定代表人:林新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善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顺天富洁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商贸城A区143、144号。
经营者:耿克富,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环本水阀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顺天富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玉环本水阀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了与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玉环本水阀门有限公司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涉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玉环本水阀门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规定另行提起诉讼,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另行诉讼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后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