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26号 原告:杭州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崇杭街******。
法定代表人:陆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路西村iv> 法定代表人:卓呈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菊仙,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青,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港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浙江中港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永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永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