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145号之一原告:常州市肯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建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成家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荣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界路村前青工业小区朱家村路1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路海荣。
原告常州市肯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荣特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肯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常州市肯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肯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常州市肯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