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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1851号
案件名称孙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185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涛,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现住宝安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威,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及其辩护人王威、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孙涛从网上低价购买假冒的轩尼诗系列洋酒和马爹利洋酒,然后在网上进行销售谋利。

2018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深圳市安监局提供的线索在宝安区抓获孙涛,并当场缴获35瓶假冒轩尼诗系列洋酒(24瓶Hennessyvsop、11瓶HennessyXO)和6瓶马爹利洋酒。

民警从孙涛的台式电脑中提取孙涛12月25日至28日的销售给客户万某等人的假冒Hennessyvsop、HennessyXO、马爹利名士、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酒的记录,订单为等待确认,金额共计168937元。

民警从孙涛处提取其已经发货给客户的邮寄快递单信息,核实其已销售给林某、何某、江某、黄某、陈某等客户金额共计31724元。

经查,商标“”为法国雅诗埃内西公司所有,注册商标证第890643号,使用商品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商标“Hennessy”为法国雅诗埃内西公司所有,注册商标证第890628号,使用商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商标“MARTELL”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注册商标证第G1272051号,使用商品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的鸡尾酒等。

经上述两家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公司鉴定,孙涛销售的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涛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孙涛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案时间不长,获利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大部分商品未销售出去,应属于犯罪未遂;

被告人认罪认罚,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孙涛从网上低价购买假冒的轩尼诗系列洋酒和马爹利洋酒,然后在网上进行销售谋利。

2018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深圳市安监局提供的线索在宝安区抓获孙涛,并当场缴获35瓶假冒轩尼诗系列洋酒(24瓶Hennessyvsop、11瓶HennessyXO)和6瓶马爹利洋酒。

民警从孙涛的台式电脑中提取孙涛12月25日至28日的销售给客户万某等人的假冒Hennessyvsop、HennessyXO、马爹利名士、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酒的记录,订单为等待确认,金额共计168937元。

民警从孙涛处提取其已经发货给客户的邮寄快递单信息,核实其已销售给林某、何某、江某、黄某、陈某等客户金额共计31724元。

经查,商标“”为法国雅诗埃内西公司所有,注册商标证第890643号,使用商品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商标“Hennessy”为法国雅诗埃内西公司所有,注册商标证第890628号,使用商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商标“MARTELL”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注册商标证第G1272051号,使用商品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的鸡尾酒等。

经上述两家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公司鉴定,孙涛销售的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洋酒、电脑等物品一批;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电脑中提取假酒销售记录及产品列表信息,邮寄快递的详细信息,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何某、江某、黄某、陈某、万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涛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与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涛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酒,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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